第十四条

有效

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以上,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以上,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水库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