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村(居)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可以采取第三方治理、运营方式。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清理河道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