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二)滥用化肥、使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三)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四)炸鱼、毒鱼、电鱼;(五)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毁林行为;(六)擅自采伐林木;(七)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