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新增果茶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新增种植面积,对单位并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