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水库水源保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源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二)未依法公开水库水源水环境质量、预警等相关信息的;(三)怠于履行监测、巡查等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水库水源安全问题的;(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库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保护经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