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元区、永安市、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东牙溪、薯沙溪流域的水源水环境质量管理,保障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水库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水库水源保护工作,鼓励将水库水源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