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8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等宣传活动,有义务发布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相关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组织
乡镇、街道、学校和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其规范化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及有关团体可以依法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法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实施办法;
(二)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职责与保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确有必要在所属行政区域以外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其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并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各类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
第四章财产与监管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四)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捐赠财产。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红十字会可以拟制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有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代表和捐赠人、志愿者,以及具有良好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医疗卫生、财务会计、法律等领域的社会人士参加,对红十字会财务、项目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捐赠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二)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五)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六)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七)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的;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五)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