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推动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和机关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