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