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捐赠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