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红十字会可以拟制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