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指导和协调下级红十字会参与、推动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