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确有必要在所属行政区域以外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其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并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