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