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复制其所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