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