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