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有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代表和捐赠人、志愿者,以及具有良好公信力、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医疗卫生、财务会计、法律等领域的社会人士参加,对红十字会财务、项目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