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