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