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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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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0日70 条
    • 第十五条(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
    • 第五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6日70 条
    • 第十五条(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
    • 第五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月10日74 条
    • 第七十三条(十)违反规定突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的;
    • 第五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
    • 第五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1月28日114 条
    • 第七条(六)根据承接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行政处罚
    •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地方法规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20日32 条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 地方法规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8月5日33 条
    •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 第二十六条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将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定期推送数据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地方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3月20日73 条
    • 第七十二条(十一)违反规定突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的;
    • 第五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
    • 第五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8日43 条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8日55 条
    •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
  • 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月3日65 条
    • 第二十七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载明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6日42 条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月26日62 条
    •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 地方法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4月16日49 条
    • 第四十七条(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4月1日34 条
    • 第二十三条(一)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六条(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7日71 条
    • 第六十八条(四)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 第六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0日46 条
    •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6 条
    •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29日28 条
    •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 地方法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17日61 条
    • 第四十九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六十条本章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处理;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确定的机构处理。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2月6日64 条
    • 第五十五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