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