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