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