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