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载明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印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