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