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