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