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