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其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