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写出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编目,立卷归档。

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附复议决定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