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