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