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