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