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