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