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3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公安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边境、沿海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边境地区边防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
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外事、渔业渔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相关工作。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第二章边境地区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用于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以及辅助设施等的边防基础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边防基础设施失去功能。
发现界标、边防基础设施被移动、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外事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报告。
(一)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水上拦阻等边境拦阻设施;
(二)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各一百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
(三)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五百米范围内以及界江中擅自鸣枪;
(四)在界江内炸鱼、毒鱼、电鱼;
(五)破坏界江上排筏;
(六)其他危害边境秩序以及安全的活动。
(一)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二)砍伐界江我岸一侧和界江中岛屿、沙洲上的树木,在界江以及界江中岛屿、沙洲上挖取砂石、修建堤坝、开渠引水;
(三)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国境电站大坝周围以及界江中进行爆破作业;
(四)在界江我岸一侧以及界江中修建、改造、拆除建筑物或者设施。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十日前,将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告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并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监管。
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移民管理机构报告,不得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进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家禽。
在界江从事随船作业的人员,应当到移民管理机构申领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证件有效期内变更信息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在界江从事水文作业人员、随船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水文作业证、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的车辆、船舶进入边境地区的生产作业、自然保护、旅游开发等区域依法执行任务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沿海地区管理
公安机关和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在海上、沿海岸线捡拾、发现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水上拦阻等边境拦阻设施;
(二)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各一百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
(三)破坏界江上排筏。
组织前款规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界江中从事水文作业人员,未持有水文作业证;
(二)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三)随船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持有、变更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没收或者吊销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暂扣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一年以下。
第五章附则
(一)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丹东市区、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二)沿海地区是指本省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所辖沿海的县级行政区域;
(三)出海船舶是指在本省管辖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件的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
(四)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境管理支队、边境管理大队、边境派出所、边境检查站。
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工作中涉及解放军边防部队、武警部队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