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