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外开放的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口岸限定区域。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