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等报告进出港信息。公安机关和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事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