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和边境、沿海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防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防管理工作,将边防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边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