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的边防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