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的边防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