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八条有效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用于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以及辅助设施等的边防基础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边防基础设施失去功能。发现界标、边防基础设施被移动、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外事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