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出境入境的公务人员、边境地区居民的通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