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界江中从事水文作业人员,未持有水文作业证;
(二)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三)随船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持有、变更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没收或者吊销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暂扣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一年以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