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或者从事下列活动:(一)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水上拦阻等边境拦阻设施;(二)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各一百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三)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五百米范围内以及界江中擅自鸣枪;(四)在界江内炸鱼、毒鱼、电鱼;(五)破坏界江上排筏;(六)其他危害边境秩序以及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