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界江从事水文测量活动的人员,应当到移民管理机构申领水文作业证。在界江从事随船作业的人员,应当到移民管理机构申领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证件有效期内变更信息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在界江从事水文作业人员、随船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水文作业证、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