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和边境、沿海地区市、县根据边海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边海防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海防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共同做好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公安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边境、沿海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边境地区边防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

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外事、渔业渔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