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外事、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意见:

(一)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二)砍伐界江我岸一侧和界江中岛屿、沙洲上的树木,在界江以及界江中岛屿、沙洲上挖取砂石、修建堤坝、开渠引水;

(三)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国境电站大坝周围以及界江中进行爆破作业;

(四)在界江我岸一侧以及界江中修建、改造、拆除建筑物或者设施。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在实施活动十日前,将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告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并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监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