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管制空域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